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ISO12233测量摄像头分辨率的使用方法

发布时间:2012-04-20   来源:11317仪器商城 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ISO12233测量摄像头分辨率的使用方法
1.适用范围
CIPA标准DC-003(2003)(以下简称本标准)适用于民用静止照片数码相机以下简称(DSC)。在产品目录等中记载静止照片的分辨率时,采用本标准规定的测量方法。

2.引用标准及文件
在本标准中引用下列标准,它们将购成本标准规定的一部分。
这些引用标准都适用其新版本(含追加内容)。
ISO12233:2000 Photography-Electronic still-picture
cameras - resolutionmeasurements
ISO7589:2002 Photography–Illuminants forsensitometry-Speccifications
for
daylight,incandescent
tungsten
and
printer

3.术语及定义
a) 分辨率resolution
除锯齿外,可分辨精细图案的极限。以画面每单位高度的条数来表示。
b) 锯齿aliasing
采样频率小于图像信号更高频率的2倍时,在采样频率的高次谐波附近会产生带波重叠的噪音。(新版摄影术语辞典(株)写真工业出版社1988)

4.测试图表
4.1
ISO12233分辨率测试卡
本标准以12233为基础,测试图表(图4.1,以下简称ISO图表)也直接利用ISO12233用图表。ISO图表中包含各种样式,本标准(视觉分辨率)主要使用其中的水平方向J1、K1;垂直方向的J2、K2;倾斜45度方向的JD、KD等样式。(ISO12233中记载了3种测量方法、ISO图表的采购方法,请参考9.关于12233。)使用ISO图表时,不一定直接使用该图表。也可以剪出必须的部分,并经过重新拼接排列后使用
ISO12233主要由美国Sine Patterns公司和Applied Image公司以及日本生产,在中国可以从代理。
4.2
ISO图表中所记载数字的含义
摄影时让图表的有效高度(横向长边看图4.1时粗框内侧的高度)正好占满画面,图案的数字*100即为画面中每单位高度的条数.拍摄时不一定要让有效高度占满整个画面,但此时需要进行标定(参考5.2取景构图).
4.3
ISO图表以外的图表
也可自己制作并使用与ISO图表相同的图表。此时必须满足ISO12233中规定的如下事项(ISO图表当然满足这些规定的要求)。
a) 白底部分的反射率Rmax与大面积黑色部分的反射率Rmin之比为80>Rmax>Rmin>40(ISO12233的第4.5项)。
b) 各个图案的位置精度相对所规定位置为0.2mm(画面高度的+-0.1%)(ISO12233的第4.8项)。
c) 线宽为+-5%(ISO1233的第4.8项)。
d) 双曲线图案K1、K2的最细部分(的白色部分和黑色部分)的反射率比Rmax/Rmin为18以上。但这仅为“推荐”水平(ISO12233的AnnexB)
也可使用透过型图表。此时上述项目的反射率应解释成透过率。使用透过型图表时,用扩散光进行照明。
无过是反射型还是透过型,评估用图案必须呈中性分光特性。

5.拍摄条件
5.1 照明
光源根据ISO7589的规定,采用“日光”(标准规定)或“钨丝灯”。对图表进行充足的照明以确保相机能输出信号。照明时要保证图表任何部分与中央区域的照度差异位于+-10%的范围内。要注意不要让照明光源的光线直接进入相机镜头。在图表周围放置放射率较低的物体,以便将反射光的影响降到低。
5.2 取景构图
放置图表时使之与相机的焦点面平行,并且使得横向看时,水平方向的粗框与画面水平框平行。根据12233的规定,拍摄时让图表的有效高度(横向看图4.1时粗框内侧的高度)正好占满画面.实际上完全按照该要求拍摄有一定难度,因此也可拍摄得稍小。此时,将乘以“整个画面的垂直的像素数/画面中图表的每有效高度的像素数”进行规定。
5.3 相机条件设定的原则
根据本标准测量分辨率时,相机参数原则实际上采用出厂时的设定。采用出厂设定以外的设定进行测量时必须注明所采用的设定。若存在根据出厂时的设定无法确定的参数时,厂商将按照相机的用户最可能使用的设定进行侧量,并注明可确定该设定的信息。
5.4 曝光条件设定
没有特别设定
5.5 对焦
没有特别设定
5.6 白平衡
相机的白平衡必须相对照明光源进行适当调节。
5.7 变焦位置
没有特别设定

6.测量条件

6.1用打印图像进行的评估
为了尽量缩小评估的离散性,以如下2点作为评估基准。
a) 将视觉分辨率评估图案的楔形线数发生变化(如由5条变为-4条)的空间频率作为分辨率。单位以每高度的条数来表示。
b) 观察时请务必从低频侧开始跟踪。
打印频率可设定为任意值。
6.2 用显示图像进行的评估
为了尽量缩小评估的离散性,以如下2点作为评估基准。
a) 将视觉分辨率评估图案的楔形线数发生变化(如由5条变为-4条)的空间频率作为分辨率。单位以每高度的条数来表示。
b) 观察时请务必从低频侧开始跟踪。
显示屏观察时的放大(变焦)倍率可设定为任意值。
7. 标记事项
进行分辨率标记时,不是通过说明或宣传媒体(以下简称媒体)进行标记,而是按照如下规定进行。关于7.2~7.4的事项,在规格一览、性能一览等栏目中记载分辨率时必须进行记载。
7.1 分辨率的数值
仅标记利用CIPA分辨率测量方法中规定的测量方法所决定的条件下测量的分辨率。对于分辨率为600条以上的相机,更好以50条为单位进行标记。50条的根据如附件4所述。
根据CIPA分辨率测量方法标准确定的分辨率测量方向中,有(1)水平、(2)垂直、(3)45度右上倾斜、(4)45度右下倾斜等4种方向。(45度右上倾斜/右下倾斜测量的数值有时会不同)。4种方向中低的数值必须标记。
若要标记其它数值,必须在近旁同时注明低数值。
7.2 分辨率的测量方向
标记用多个测量方向测量的数值时,必须同时注明分辨率的测量方向。另外,为简单起见,也可将“45度右上倾斜”标记为“右上”,将“45度右下倾斜”标记为“右下”。而且仅标记“45度右上倾斜”或“45度右下倾斜”某一方的数值也可省略为“倾斜”。
7.3 分辨率的测量方法
a) 原则:包括拍摄条件、测试图表、测量方法在内,标记时也可省略为“根据CIPA标准”、“依据CIPA”或“CIPA”。
b) 例外:与记载有分辨率的相同说明.宣传媒体或其它媒体中已标记了根据CIPA分辨率测量方法的测量结果时,也可省略关于测量方法的标记。
7.4 相机的条件
将相机参数设定为出厂设定以外的设定进行测量时,要将该条件标记在分辨率标记旁边。(参考“5.3相机条件设定的设定的原则”)
8. 标记例
分辩率测量结果为水平1250条、垂直1200条、45度右上倾斜1150条、45度右下倾斜1100条时的标记例子如下。
标记例1)仅记载低数值的例子
          分辨率:1100条(依据CIPA)
标记例2)记载更高数值和低数值的例子
          分辨率:水平1250条、倾斜1100条(根据CIPA标准)
标记例3)记载水平、垂直和低数值的例子
          分辨率:水平1250条、垂直1200条、倾斜1100条(CIPA)
标记例4)记载所有数值的例子
          分辨率:水平1250条、垂直1200条、右上1150条、右下1100条(根据CIPA标准。按显示屏显示进行评估。)
标记例5)追加了相机条件的例子
          分辨率:1100条(记录RAW数据时,其它根据CIPA标准。按显示屏显示进行评估。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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